《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要求
案情
2021年9月13日,A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支队稽查人员对辖区内B药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B药店货架上有5盒阿莫西林胶囊已超过有效期,遂以B药店涉嫌销售劣药为由,依法扣押过期药品;9月15日,A市市场监管局对B药店涉嫌销售劣药阿莫西林胶囊立案调查。
2021年9月22日,A市司法局对A市市场监管局开展执法监督检查,随机抽查了正在调查处理中的B药店涉嫌销售劣药阿莫西林胶囊案。A市司法局执法监督人员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查封、扣押,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的“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属于《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特别规定。A市市场监管局在超过7日后,既未解除扣押,也未没收扣押的药品,其扣押行为程序违法,要求其进行整改,并向A市司法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分歧
对A市司法局的执法监督意见,A市市场监管局的执法人员提出了不同看法。理由是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明确指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证据材料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暂停销售和使用的,应当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决定。”
A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认为,“7日”是查封、扣押后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的期限,并非是否作出没收等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即该规定并不属于《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中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特殊规定。

